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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|
来源:admin 2016/10/25 16:36:23 浏览次数:1751 次 |
日前,某银行代理人来到成都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。经了解,该银行于2013年借给成都市某公司两千万元,借款期限两年,双方签订了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》。当时,该银行与借款公司的担保人签订了《最高额保证合同》、《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》,担保人分别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和房产抵押,并作出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。上述所有合同当时已经成都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。债务到期后,某公司因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,无法清偿债务,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。因此,银行特到成都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。成都公证处公证员在认真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、确认申请人具有相应主体资格、审核相关债权债务等相关法律事实后,根据《公证程序规则》及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,对相关情况制作了核实记录,进行了现场拍照。在材料齐全、审查充分的情况下,公证员依法为其出具了强制执行证书,为银行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。 |